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明确学校依法正当处理校园欺凌的方式

摘要:2026年1月1日,新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(以下简称“新法”)正式施行。新法首次将校园欺凌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。“他还是个孩子”这句话,不再能成为校园欺……

  2026年1月1日,新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(以下简称“新法”)正式施行。新法首次将校园欺凌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。“他还是个孩子”这句话,不再能成为校园欺凌的挡箭牌。

  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“校园欺凌”?欺凌者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?学校、教师应该如何依法正确应对校园欺凌?一起来看——

  校园欺凌的法律界定

  新法结合《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》,清晰界定了校园欺凌的法律边界,需同时满足三大核心特征:

  主体特定性:发生在学生之间,一方在年龄、身体或人数上具有优势;

  主观故意性:蓄意或恶意实施侵害行为,非意外或过失导致;

  后果伤害性:造成对方人身伤害、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。

  具体包括五类典型行为:

  侵犯身体:殴打、推搡、拳打脚踢等肢体伤害;

  侮辱人格:辱骂、起侮辱性绰号、强迫做羞辱性动作;

  侵犯财产:抢夺、勒索、故意损坏他人财物;

  恶意排斥:孤立、排挤、禁止他人参与集体活动;

    网络欺凌:通过网络散布谣言、诽谤、传播他人隐私等。

  分层惩戒校园欺凌行为

  新规构建了科学的分层分类处置体系,既坚守“教育为主、惩罚为辅”原则,又强化“法不可违”的导向:

  (一)行政拘留适用情形(打破“未成年人不拘留”惯例)

  1.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: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;

  2.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:初次违法但情节严重、影响恶劣的;

  3.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:初次违法且影响恶劣的。

  (二)矫治教育措施(填补低龄欺凌治理空白)

  未满14周岁的施暴者,虽不执行行政拘留,但须接受针对性矫治教育,由专业力量介入开展心理辅导、行为矫正,相关记录纳入成长档案,避免“一放了之”。

  (三)通用处罚手段

 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校园欺凌行为,公安机关可依法作出训诫、罚款等治安处罚,对敲诈勒索、恐吓等情节较重的行为,将依法从重处置。

  新法还建立了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。明确规定对治安违法记录予以封存,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,为未成年人后续就学、就业预留空间。

1

  3月12日,安徽省芜湖市公安局繁昌分局孙村镇派出所民警走进恒杰双语学校,开展“禁毒+反欺凌+反诈”综合普法宣讲。肖本祥 摄

  面对欺凌,各方责任划分

  (一)学校的法定职责

  学校“报告+处置”双重责任:明知发生严重校园欺凌或侵害未成年学生的犯罪行为,未按规定报告或处置的,将被责令改正,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将依法受到处分。

  这一规定倒逼学校建立长效防治机制,从“事后补救”转向“事前预防”,通过法治宣传、隐患排查等方式早发现、早干预。

  (二)多方协同要求

  1.公安机关:依法履行处置职责,开展校园普法,与学校建立联动协作机制;

  2.家庭:家长需履行监护责任,加强孩子品格教育与心理疏导,教会孩子远离欺凌、依法维权;

  3.社会:形成“公安主导、学校主责、家庭配合、社会协同”的治理合力。

  (三)维权路径

  1.及时报告:第一时间向学校老师、家长报告,保留证据(伤情照片、聊天记录、证人证言等);

  2.申请保护:可要求学校采取保护措施,避免再次遭受欺凌;

  3.报警求助:情节严重时直接拨打110,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;

  4.索赔追责:通过家长向施暴方及监护人主张民事赔偿,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

  警惕“欺凌”成为被滥用的标签

  随着多起恶性学生欺凌事件在媒体的曝光,学生欺凌问题逐渐成为公众热议的话题。另一方面,“学生欺凌”这一概念被过度泛化和滥用的现象也日益突出。

  这种现象不仅模糊了公众对欺凌行为的本质认知,还可能导致真正需要帮助的受害者被忽视,甚至引发教育资源的浪费和社会信任的危机。

  某市重点中学的操场上,两名初二男生因篮球抢球发生推搡,其中一人手肘擦伤。这本不过是学生之间偶然发生的意外事件,但受伤学生家长却不依不饶,坚持要求定性为“校园欺凌”,并在网上发布视频“求助”,引发对方家长不满。

  某校设立了欺凌举报的专线电话,然而一年下来,超过70%被举报的“欺凌事件”实则为沟通不畅引发的普通纠纷。教师李敏(化名)的遭遇更具典型性——她的班级年度记录显示,一年中处理了53起“欺凌投诉”,但其中仅2起符合欺凌的三要素定义——恶意攻击、力量失衡、身心伤害,其余多是孩童间的普通矛盾纠纷。

  其实,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早就提示:“如果将普通冲突标签化为欺凌,可能破坏公众对反欺凌行动的信任,并稀释对真实受害者的援助资源。”这意味着要坚决抵制欺凌,要集中力量保护那些真的无法保护自己的欺凌受害者,恰恰需要全社会回归对欺凌概念的理性认识,否则欺凌概念的滥用反而会模糊我们对善与恶的丈量。

2

  江苏省海安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民警走进高新区仁桥小学,通过以案释法、以事讲法、互动问答等方式,引导学生知法守法,增强自律自护意识。周强 摄

  以案释法(作者:雷思明 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律师)

案 例

  某中学10余名在校生私下结成小团体,张某是该团体成员之一。因怀疑同学孙某向老师举报其私藏手机,张某在课间将孙某约至厕所,对其进行威胁恐吓。孙某否认举报,张某便警告道:“这几天放学路上小心点!”

  随后,张某纠集团体其他成员,将孙某带至学校小树林内实施殴打。孙某将此事告知老师后,老师仅作了口头批评教育,认为这仅是同学间的普通冲突,未再作进一步处理。

  数日后,张某等人以孙某“告状”导致自己被批评为由,再次将孙某带至校外进行殴打,并威胁称:“如果再报告老师,我们就打断你的腿。”此次殴打造成孙某多处软组织挫伤。

  孙某随后将张某等人及学校诉至法院,请求判令各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万元。法院经审理认为,学校在事件发生后未采取有效管理措施,应承担相应责任,遂判决学校与其他被告各承担50%的赔偿责任。

  这起事件如果是发生在新法施行后,学校的处置方式应当作出哪些调整?若处置不当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?

  案例中,在首次接到孙某关于被威胁和殴打的报告时,学校就应立即终止仅作口头批评的“和稀泥”做法,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,并配合警方介入调查。

  鉴于张某等人实施了两次殴打且造成伤害,已符合新法中“情节严重”的情形,公安机关可依法对已满14周岁的欺凌者适用行政拘留,学校应配合完成证据固定和后续的矫治教育工作。

  此外,学校因前期未按规定报告和处置,相关负责人还将面临行政问责风险。

  新法对学校的防治责任提出了全新要求

  1 厘清法律界定,第一步是建立准确的识别机制,把普通的打闹嬉戏与真正的学生欺凌区分开来。

  学校应成立由法治副校长、心理教师、教师代表等组成的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,及时对疑似事件进行调查认定,避免将欺凌简单归类为“玩笑”或“矛盾”而草草处理。

  2 把握惩戒与教育尺度,对于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,学校应当对欺凌者开展批评、教育,责令其向被欺凌学生当面口头或书面道歉,取得谅解。对于反复发生的一般欺凌,可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。对于情节恶劣造成明显身心伤害的严重欺凌,学校要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,加强对学生的警示教育,真正起到震慑作用。

  3 强化“强制报告”义务,摒弃“捂盖子”心态。要把报告流程规范化,制定清晰的校园欺凌处置指引,把“发现—制止—通知家长—调查认定—向公安、教育部门报告”这一流程明确下来。

  4 建立长效机制,将防线前移。学校平时要主动对接公安机关,邀请法治副校长走进校园,解读新法中“年龄不再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‘免责金牌’”的相关规定,切实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敬畏之心;完善各项预防制度,定期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排查和校园隐蔽矛盾排查,精准捕捉欺凌苗头,做到早发现、早介入、早处置,把欺凌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。

1523-250F2114T6137

  文章来源:中国教育新闻网综合自微言教育、“人民网+”客户端(作者 张倩 首都师范大学校园欺凌国际研究中心)、中国教师报(作者 雷思明)

  图片来源:中国教育新闻网(肖本祥 周强 摄)

  本文只为传递信息,如存在文章/图片/音视频等资源使用不当的情况,请联系慧智育。



  • «
在手机上阅读本文章
穿越到手机上阅读

● 编辑 : 娜娜 / 小威 / 沈晓沫
● 发布 : 木易     审核 : 朤朤 / 陌语
● 热线 : 158-1078-1908
● 邮箱: 770772751#qq.com (#改为@)

免责声明 : 本网部分类容来源网络,转载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,所有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,不代表本网立场,版权归原作者所有,如文章对您造成伤害,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。本篇文章来源 中国教育新闻网,转载前请获得授权,转载后请注明出处!


豫ICP备 豫17012242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:158 1078 1908 法律顾问: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——雷锋
© 2019 southeast culture media Co., Ltd. All Rights Reserved. 未经授权许可,不得转载或镜像